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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实施2年以上(含2年)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五)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含2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也可以纳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获一等奖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25个,三等奖不超过50个。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发明专利;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中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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