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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八月一日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标准项目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标准化等领域科学家、专家组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负责相关领域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公室,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申报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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