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播出下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1)含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内容的;(2)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3)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4)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5)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6)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选择市场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电视购物企业所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严格审验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有固定经营场所;(3)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物流配送和结算系统;(4)具有规范的产品保修、退货、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制度和相应机构、人员;(5)合作前三年内无商业欺诈和虚假违法等不良记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电视购物企业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被省级以上工商、卫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或者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电视购物企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投放的广告。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并对居家购物节目内容负责。要严格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坚持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各项审查制度。建立公众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或网址,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因审查把关不严,播出违法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实行“保障赔付基金”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公司(机构),应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播违规节目、广告,直至由批准机关吊销违规频道、播出机构许可等行政处理。对公众投诉量较大,经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属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或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应及时责令停播,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