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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2009年9月10日)


  近年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发展迅速,为活跃市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存在的虚假违法、内容庸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现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为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形成“广电为主,诚信为本,规范发展”的电视购物健康发展格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不再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中每小时播出此类节目“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的规定。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二、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节目内容策划和审查把关。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良好文化品位。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特殊类商品,还必须标明相关审批文号等信息。有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须在广告或者节目中明确提示。严禁出现以下内容:(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2)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3)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6)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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