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改革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4号)的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深圳发展银行、石家庄商行、青岛银行、大连银行、恒丰银行、包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7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各地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