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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四)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两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两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五)各试点银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六)两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七)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八)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0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二○○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
  2009年第五期、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1

1001

中国工商银行

32.5%

14

1021

天津银行

0.7%

2

1002

农业银行

13.1%

15

1022

石家庄商行

0.4%

3

1003

中国银行

13.1%

16

1023

杭州银行

0.4%

4

1004

建设银行

17.6%

17

1026

青岛银行

0.4%

5

1005

交通银行

3.3%

18

1041

徽商银行

0.4%

6

1006

中信银行

2.2%

19

1055

长沙银行

0.4%

7

1007

光大银行

2.2%

20

1075

大连银行

0.4%

8

1009

华夏银行

1.1%

21

1084

乌市商行

0.4%

9

1012

招商银行

2.2%

22

1100

恒丰银行

0.4%

10

1013

深发银行

0.9%

23

1114

包商银行

0.4%

11

1015

北京银行

1.3%

24

5008

邮政储蓄

3.3%

12

1016

上海银行

0.7%

25

5011

北京农商行

0.9%

13

1017

南京银行

0.9%

26

5014

上海农商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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