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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4号――对适用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

  产品名称: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特征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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