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iii)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iv)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v)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vi)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b)财务负责人的权利为:
(i)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2)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3)合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ii)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合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iii)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
9.03 总精算师
总精算师的职责为:
(i)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ii)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iii)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iv)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v)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vi)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vii)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ix)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x)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xi)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合资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xii)中国保监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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