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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保监国际[2009]8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
(保监国际〔2009〕844号)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164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一、第9.01(b)款修订为:

  合资公司应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只要甲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甲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乙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甲方的被提名人士。只要乙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乙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甲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乙方的被提名人士。由乙方提名的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应担任合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可任命其他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开发和总经理指定的其他职责。该等其他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由总经理提名,且其姓名和资历应递交董事会批准。除非该等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双方各自委派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对该等被提名人士的任命。总经理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决定撤换副总经理:(i)副总经理未能妥当地履行其职责;和/或(ii)副总经理扰乱或严重干涉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或(iii)副总经理违反本章程或合资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违反适用法律。总经理应将其撤换该副总经理的决定以及其原因提交董事会,并且双方应有义务促使其各自委派的董事表决赞成该副总经理的免职。有关副总经理的原提名方或原提名人应提名一继任人接任该副总经理的职务,且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合资公司的全体董事应表决赞成由该被提名人士取代该副总经理的职务。

  二、增加第9.02条和第9.03条:

  9.02 财务负责人

  (a)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为:

  (i)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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