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导与奖惩
(一)督查指导。
1.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要加强对受委托保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受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
2.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加强对下属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各子(分) 公司(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的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
(二)表彰奖励。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给予表彰。
(三)违规处理。
1.受委托保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地质资料委托保管资格:
(1)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和利用非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2)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地质资料严重损失、散失的。
(3)馆藏设施条件恶化,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条件,又得不到及时改善,不能有效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
(4)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履行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义务的。
2.对被撤销地质资料委托保管资格的单位形成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应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直接汇交到国土资源部指定的地点。
六、组织与落实
(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各集团(总)公司(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委托保管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申请委托保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各阶段工作时限,并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储量司。
(二) 各集团(总)公司(局)要在国土资源部正式委托前,制定培训计划,并对下属各子(分)公司(局)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
基
本
信
息
| 申请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子(分)公司(局)全称
| |
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全称
| |
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人
财
信
息
| 总人数
| | 高级职称人数
| | 中级职称人数
| |
地质资料管理年度预算总经费(万元)
| | 原始资料管理年度预算经费(万元)
| | 实物资料管理年度预算经费(万元)
| |
保 管
原始地质资料场地设 施
| 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1
| |
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2
| |
保管场地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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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保管库容(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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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余额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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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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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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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场地设 施
| 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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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保管资料详细地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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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场地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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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保管库容(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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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余额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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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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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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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和网络信 息
| 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情况
| |
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建设情况
| |
子(分)公司(局)的意见
|
单位公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
上级集团(总)公司(局)的意见
| 单位公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
注:本表的设备情况栏填写A0幅面复印机、A0幅面扫描仪、岩心扫描设备、库房岩心专用装载设备、磁盘阵列、网络服务器、电脑等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本表各栏目可分多行填写,分多页打印输出,但要插入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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