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 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与委托
(一)申请委托保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具体保管地质资料单位的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各集团(总)公司(局)下属的子(分)公司(局)为申请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委托保管申请材料时间为2009年10月底前。申请时,如某一条件还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应在相应栏中注明承诺达到委托保管资质条件要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