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定期看望、慰问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建立项目办负责人与志愿者定期谈心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制度,确保项目管理经费及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 争取地方党政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积极为志愿者落实就业单位,实行就业比例责任制,每年为不少于在本县服务志愿者人数20%的志愿者落实就业岗位,为志愿者扎根当地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志愿者离岗时,县级项目办须对志愿者进行服务鉴定,填写服务证证书,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志愿者办理离岗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总结本地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本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校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制定本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审批,认真做好招募报名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条 按照西部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示等招募工作。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做好调换补录工作,确保招募质量。
第三条 协助招募省项目办或所在地(市)团委认真做好本校入选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第四条 协助招募省项目办与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
第五条 在毕业生离校前,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健康、就业创业等基本内容的培训。
第六条 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地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协助做好志愿者跟踪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积极争取出台校内优惠政策,为志愿者就业提供帮助,办理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总结本校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和学校所在省(区、市)项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单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本单位的需求和就业情况,向服务县项目办申请服务岗位和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