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西部计划服务县的资格条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审定服务县项目办制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根据全国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制定的服务县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对服务县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服务县末位淘汰制。
第十三条 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实施,规范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结本省(区、市)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和本省(区、市)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地(市)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督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协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向省级项目办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条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政策,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动员社会力量为志愿者就业创业提供有效帮助。
第四条 协助服务省项目办对服务县项目办进行考核。
第五条 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六条 完成服务省项目办和本地(市)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县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审批。
第二条 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服务单位及需求人数,向服务省项目办申报。
第三条 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做好岗前县情县况、业务培训及上岗服务工作。确系需要,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和服务单位同意,并报省级项目办批准后,可对志愿者岗位在本县内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协同服务单位做好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责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上级项目办。
第五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制定的服务县考核评估考核办法接受服务省年度考核。根据服务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县服务单位、志愿者考核办法,实行服务单位末位淘汰制,对服务单位、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推荐优秀志愿者参加评选表彰活动。搜集、整理、上报志愿者典型事迹和管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