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西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第三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西部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条 制定招募派遣计划。审批、审定服务县,分配各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
第五条 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指导派出省项目办开展入选毕业生体检工作;审定入选西部计划志愿者;发放《西部计划志愿者确认通知书》和《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
第六条 制定培训计划,编印相关培训教材,指导招募省、服务省项目办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第八条 制定并负责解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各级项目办开展招募选拔、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审定省级项目办制定的高校项目办、县级项目办考核办法。
第十条 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 为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全国性西部计划宣传表彰、工作交流和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编制西部计划经费预算,做好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八条 完成西部计划全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级项目办职责
(一)招募省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
第二条 按照全国项目办安排和要求,制定本省(区、市)招募计划,确定各高校招募指标,做好宣传动员和招募选拔工作,并与服务省协调做好人员选拔、补录等工作。
第三条 认真组织入选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体检。
第四条 与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书,发放《确认通知书》。指导高校项目办,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做好志愿者的户籍、档案管理和党(团)关系的转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