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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5日的,服务省项目办可依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协议。

  第十九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项目办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联络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组织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严格遵守。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项目办将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报告单》报省级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全国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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