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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九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设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10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第十五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服务省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省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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