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2007】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得到了国际国内社会的认可与好评。
但是,在器官移植监管工作中也发现个别移植医院没有严格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开展器官移植工作,我部已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面推进人体器官移植依法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意识。
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各移植医院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审查工作。
要重点加强对活体和涉外器官移植的管理,移植应用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供受体身份识别和关系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并能够溯源,完善活体器官移植各项制度,坚决杜绝“旅游移植”和器官买卖行为的发生。
三、实行“一票否决”,明确法人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特将以下三项列为人体器官移植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一)违规开展涉外器官移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