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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C.0.1 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C.0.2 铁路线路--铁路线路中心线。

  C.0.3 管道--管道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C.0.4 油罐--罐外壁。当有防火堤时,为防火堤中心线。

  C.0.5 工业企业、住宅区、建筑物、构筑外--围墙外缘,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皮,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则为突出部分外缘。

  C.0.6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的鹤管。

  C.0.7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主管中心。

  C.0.8 各类堆场--临近铁路的最外边缘。

  C.0.9 防火隔离带--铁路中心线或用地界与森林的林木投影边缘或草原的草地边缘。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D.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生产房屋

严重危险级

A类

危险化学品库房。

B类

喷漆库、油品库(乙类)、易燃品库、浸漆干燥间。

C类

乙炔瓶存放间、氧气站、丙烷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区。

E类

(带电火灾)

客运专线的车站、区段站及以上的信号机械室、通信分枢纽及以上的传输室、程控交换室,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和操作间,调度所。

中危险级

A类

木工间、客车整备库和修车库、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货物仓库及堆场、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和修车库、行李房。

B类

油库(丙类)、汽车库、轨道车库、内燃机车库、油脂发放间、变压器油过滤间、燃油锅炉房。

C类

燃气锅炉房。

E类

(带电火灾)

牵引变电所、开闭所、电力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配电所、控制室、变(调)压器室、电容器室、发电机间、电源间、机械室。

轻危险级

--

除严重、中危险级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生产车间。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本条文说明系对重点条文的编制依据、存在问题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予以说明。为了减少篇幅,只列条文号,未抄录原条文。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铁路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工程防火设计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铁路工程的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建、构筑类型。

  由于铁路地下车站、跨海或越江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工程性质特殊,其防火及结构安全构造、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许多设计要求不同于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工程防火设计需要按国家有关专业标准进行专项防火和安全方面的设计。另外,对管道工作压力大于1.6 MPa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因其管道工作压力大,在穿越铁路地段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特别是电气化区段)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破坏性很大。故本规范未考虑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具体防火和安全要求。因此,这些特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进行特殊的安全防护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关系到工程使用效果和公众安全,其中一些重大原则还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密切相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除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要求外,设计者还应提高防火意识,正确处理防火和生产、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符合防火技术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认真研究防火技术,合理确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1.0.4 铁路工程设计内容涉及面广,需要遵循的标准很多,本规范仅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列入与其相关的设计要求,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进行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做到相辅相承、协调统一。

  2.0.2 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第八条规定“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自文件发布后,铁路各类房屋都是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标准设计的。所以,本条规定铁路各类生产、生活房屋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喷漆库、油漆库存放大量油漆及稀释剂等乙类可燃物,货场仓库内经常储存有白酒、食用油、润滑油及一些可燃的丙类液体,另变压器油过滤间也存有大量丙类液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第3.2.4条规定,本条要求这类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钢结构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2.0.4 本条针对旅客车站站台上火灾危险性,提出了对有站台柱钢结构雨篷和无站台柱钢结构雨篷不同的防火要求。

  考虑到站台上火灾危险性较小,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实际情况,普通站台上钢结构雨篷可以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对于无站台柱雨篷,因其覆盖范围大,一旦灾情发生时局部高温或火焰对雨篷金属构件的影响,所以应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近年来,北京南站、天津东站、新广州站、新武汉站、呼和浩特东站等工程在设计中对无站台柱雨篷的防火设计进行了性能化分析、评估。本条根据以上几个车站的消防性能化设计中火灾对整体钢结构影响的理论及分析结论,提出对无站台柱钢结构雨篷距轨面12米以上可以采用无保护层金属构件的规定。

  3.1.1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生产的安全,铁路线路与表3.1.1所列各类房屋建筑间应设有防火安全距离。

  表3.1.1序号1所列铁路正线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45m,是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3.1.7的规定。考虑到这类生产厂房如发生火灾,对其他铁路线运输安全危害程度要比铁路正线小,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中“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场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规定,本条规定其他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序号2中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对铁路的危害程度均低于本表序号1中的甲类生产厂房。因此,铁路线路与这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以小于序号1规定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中“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这类生产厂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其他线不应小于25m。

  序号3中铁路行驶的客货列车,是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火源。甲类物品多为集中储存,火灾危险性大,遇火不仅燃烧猛烈,且容易发生爆炸,扑灭难度大,危害程度严重。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库房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和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线不应小于40m。

  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较大,燃烧速度快,燃烧较猛烈,而且也有爆炸危险性。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及库房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表3.5.2注3中“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乙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线不应小于40m。

  序号4中,对序号1、2、3范围以外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经多年实践证明,在该规定距离内未曾出现铁路火灾蔓延到地方企业和民用建筑,也没有地方企业、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情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2006)第3.4.1条和第3.5.2条中“除甲、乙类以外各类厂房和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介于6~18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其他线不应小于10m。

  其他线一般指正线以外的铁路线路,如到发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安全线、机待线、出入库线、客车整备线(停留线)、站修线、洗罐线、企业专用线及其他专用线路等。

  3.1.2 表3.1.2中序号1铁路正线与总储量为10~5000t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3中厂外铁路中心线与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要求,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规定铁路正线的防火间距增加25%,取整后为40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总储量5000t以上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起火后扑救时间长,飞火距离远,危及铁路安全程度严重,需适当增大防火间距。因此,规定铁路正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30m。

  序号2中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了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各增加了5m。

  序号3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棉、麻、毛、化纤、百货等可燃材料堆场,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较其他铁路线防火间距各增加了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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