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4的规定。
表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序号
| 场所名称
| 火灾延续时间(m)
|
1
| 区间列车火灾、内燃机车检修库、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
| 1.0
|
2
| 编组站调车场、洗罐所、动车检修库、大型及以上的旅客车站站台、客车修车库、客车整备线、客车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修车库及整备线
| 2.0
|
3
| 铁路货场仓库、包裹房
| 3.0
|
4
| 仓库建筑总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
| 4.0
|
7.1.5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 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和货场仓库;
2 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
3 大型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
7.1.6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表7.1.6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
序号
| 名 称
| 消防用水量(l/s)
| 水枪充实水柱(m)
|
1
|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区域性以上编组站出发场
| 10
| 10
|
2
| 洗罐所
| 10
| 13
|
3
|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站台
| 10
| 10
|
4
| 大型旅客车站站台
| 15
| 10
|
5
| 特大型旅客车站站台、客车整备线(库)、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
| 20
| 10
|
6
| 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
| 20
| 13
|
7
|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冷却用水)
| 20
| 13
|
8
| 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
| 10
| 10
|
7.1.7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仓库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面积3000㎡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检查和检修库、客车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s时,可布置为枝状。
旅客车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
7.1.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设置口径65mm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当管网压力及流量满足要求时,其中一座宜设于基本站台的信号楼附近;
3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特大型站除外)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其他站台的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 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0m;
5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 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股道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7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
8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设置高位水池时,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
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和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 m3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
7.3 灭火设施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整备线(库)、动车整备非黑体
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配置
序号
| 名 称
| 消防水带
口径(㎜)
| 水带
(长度25m)
| 水枪
(口径19mm)
| 消防器材箱设置位置
|
1
| 特大型旅客车站
| 65
| 8条
| 4支
| 基本站台
|
2
| 大型旅客车站
| 6条
| 3支
|
3
|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
| 4条
| 2支
|
4
| 区段站、编组站的出发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
| 8条
| 4支
| 消防车道旁
|
5
| 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停车线
| 线束两端
|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 水枪2支。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2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5L/s,扬程不应小于3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h;
3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45L水型灭火器各5台,配8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9L水型灭火器各10具;
4 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立方米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
7.3.2 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1 通信枢纽的各种机械室;
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
3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及区间中继站;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
6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货共线铁路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客运服务系统设备机房;
7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
8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7.3.3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2 中型及以上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无明火作业的餐饮、商品零售点;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4 独立设置的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车辆段木材车间;
5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7.3.4 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装置。
7.3.5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火器;
2 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灭火器内;
3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附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1 通风、空气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