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七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 铁路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八条 依法应当经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铁路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 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经专家论证后完善消防设计。
第八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用火用电、禁止吸烟、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垃圾、值班巡守、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办公、材料存放、住宿等区域应分开布设,防火间距、间隔、通道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结合铁路运输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铁路火灾规律、运输生产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