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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十条 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瞭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五十一条 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联合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五十二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五十三条 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四节 重点行车场所防火

  第五十四条 通信、信号、信息、电力、行车调度等重点行车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五条 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穿过房间隔墙、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信号楼内的竖向风道、电缆竖井、电缆盒(槽)、走线架、地沟盖板等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五十六条 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不同的沟、井内,必须在一起敷设时,应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进行分隔。室外地下敷设的电力、通信、信号电缆应采取填埋、密封等防火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机房、主控室及其它电气设备用房内严禁吸烟和堆放杂物,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五十八条 油浸变压器和含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

第五节 货场仓库防火

  第五十九条 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条 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一条 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在货场内清炉。
  第六十二条 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三条 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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