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严禁用水冲刷地板和电气设备,严禁用湿布擦拭电器和在电气设备上放置物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时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动车组出库后停留期间,由动车组停放所在局负责安排人员在地面看守,看守人员不得上车。各铁路局要制定动车组车底看守制度,落实看守责任,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十一条 动车组运行途经的铁路沿线各车站以及动车段、所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具备扑救动车组火灾能力。
第四十二条 办理动车组旅客乘降的车站,要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第四十三条 铁路局应加强动车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车组消防安全。
第五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车站处置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站车协同、尽快开车”的原则。
1.统一指挥
动车组在运行中发生火灾,由列车长统一指挥,启动《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向列车调度员或邻近车站值班员及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列车乘务人员疏散旅客,扑灭火灾;动车组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扑救工作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2.快速反应
动车组火灾报警器报警或乘务人员、旅客报警时,列车长、乘警、客运乘务员和随车机械师要立即携带灭火器赶到报警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3.正确处置
在确认火情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旅客向邻车疏散,按下火灾报警按钮并通知司机,同时用灭火器扑救(宜先用水型灭火器),如有旅客被火围困或受伤,应立即抢救;起火车厢旅客疏散完毕后,关闭通道阻火门。司机接到确认起火信息后,应立即将火灾情况向列车调度员和邻近车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