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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制定动车组消防设备、电气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对担当动车组乘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新技术新设备的性能,掌握各岗位防火职责和消防知识技能,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配电柜、箱体无破损,锁闭状态良好,保持清洁无杂物。电器元件安装牢固、接线及插销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

  第三十一条 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 餐车配备的冰箱、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电器及各车厢的电茶炉插座、插头安装牢固,保持清洁,周围不得放置杂物。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做到人离断电。

  第三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持状态良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配置列车内部无线对讲机,保证不间断使用及状态良好。

  第三十四条 乘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设备、消防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车厢应配备手提式2kg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安装牢固,便于取用。驾驶室配备5Kg二氧化碳或5KgABC干粉灭火器1具,固定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灭火器应由定期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年××月到期)。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期限为一年,水型灭火器维修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七条 加强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应保持清洁,严禁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有旅客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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