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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将《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动车组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车组列车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事故能力,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车组列车(以下简称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铁路局统一领导、业务部门加强管理、专门机关依法监督”的原则,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时速200km及以上动车组。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动车组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铁路车辆、客运、机务部门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动车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

  动车组消防安全监察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五条 车辆部门职责

  1.负责车辆设备维修保养,保障动车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出库联检,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3.加强运行途中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设备故障。

  4.组织动车组终到后的安全检查、交接。

  5.负责动车段、所内停留动车组车辆的看守,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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