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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840号)


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6亿元。

  二、核准你公司章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条 爱和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爱和谊”或“股东”)经保监会批准于2007年5月在中国天津市正式设立了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将分公司改建为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爱和谊已就申请改建和变更的相关事宜发布公告,并承诺改建前的分公司的全部税务和债务等责任由爱和谊承担,改建前分公司的原保单持有人有权对其持有的所有保单合同作出继续或终止的选择,因改建发生的全部民事责任由爱和谊和改建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为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充实公司的偿付能力,使公司更好的参加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爱和谊经研究决定,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对本章程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时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等值外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由公司股东全额认缴等值外汇的方式完成出资。经股东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6亿元人民币,新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全额认缴。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部以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并以自由兑换现汇出资。经股东决定新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仍以等值外汇并以自由兑换现汇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应于正式提交改建申请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经股东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在提交增资申请前履行全部出资义务。

  第十七条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之后,公司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报保监会和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时,应由董事会提案和股东决议后,报保监会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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