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礼品或宴请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执行;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回国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出国(境)任务在国家规定标准内选乘相应的国际交通工具,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如需在一个国家多城市间旅行,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预借手续,不得报销多个城市的联程机票或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的一周内,根据出国(境)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逐项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连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团组人数在2人或2人以上时使用)、相关支出票据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经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确认后,到部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审批行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增加途经地点和其他非公务旅游景点,不得增加国(境)外停留天数,否则部财务司有权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部出国(境)计划的安排和外事经费的使用接受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部分及有关支出标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代人民币费用报销表)

  3. 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

代表团(组)名称

 

团组人数

 

任务批件文号

 

主办单位组团审批号

 

出国(境)日期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共  天

目的地

 

项目

预算申请金额

核定预算金额

说明

币种

预算标准

人数/天数

金额

币种

金额

国内部分

往返机(车)票

       

保险

       

护照签证费

       
        
        
        

国内部分小计

       

国外部分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个人零用费

       
        
        
        

国外部分小计

       

总     计

 

主办单位领导审核

 

外事部门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