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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陕西省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承销机构于2009年9月9日前(含9月9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

  (一)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21000006

  附  言:XX公司2009年河北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二)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收 款 人: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

  账  号:2710000101

  汇入行行号:011290000004

  附  言:XX公司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三)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331000008

  附  言:XX公司2009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四)2009年陕西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陕西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陕西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陕西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791000009

  附  言:XX公司2009年陕西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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