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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

文化部令
(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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