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艺术院团、艺术院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整合文化资源,加强对我艺术选手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宏观指导,促进中外文化艺术人才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根据《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在原有采取定期公布我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并根据选手获奖成绩按规定发放获奖补贴的基础上,对奖励对象、奖励方式、申请程序作出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比赛将以文化部定期公布的《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该目录由艺术专家对各类国际艺术比赛评级产生,每两年公布一次。2009年获奖选手仍依据2008年10月公布的《2009年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申请奖金;
二、奖励对象包括在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参赛选手及一名陪同参赛的指导老师或音乐伴奏;
三、凡比赛获奖者均可向文化部申请奖金。获奖者需填写由文化部制定的统一申请表格,并提供获奖者个人简历、所参加比赛的章程、比赛获奖证书等申请材料;(申请表格见附件一)
四、文化部将对获奖者的奖金申请和获奖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其所参加的比赛类别、获奖名次,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五、文化部将定期表彰、奖励获奖选手,并为获奖选手举办“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音乐会暨颁奖典礼”,并鼓励获奖选手参加文化部举办的其它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以上措施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
电 话:010-59881901,59881900
传 真:010-59881907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