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