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省拨付到县时间,若省财政将中央补助的一笔资金分几批拨付,则写明分期拨付的时间及资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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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一、为什么修订《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于2005年底联合印发了《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5]31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的在于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和明确工作责任,促进扶贫开发任务的落实。2007年,两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2006年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了首次考评。考评结果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通报各省,对考评结果达到A、B级的省份进行了表扬,鼓励了先进,鞭策了后进,强化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实效。但同时,也发现绩效考评办法和考评指标体系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专家考评仅依据省级部门上报的材料,书面考评与实地考评的一致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善,材料上报不规范、不及时;没有明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的关系,不利于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机制等问题。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力争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过程
为了提高《试行办法》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此次修订工作邀请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农研中心的有关专家,组成了课题专家组。专家组根据2007年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和发现的问题,对《试行办法》进行了研究和修订。随后将办法初稿发至部分省(区、市)财政、扶贫部门征求意见,并测算指标数据的获得性和敏感性。根据反馈意见,专家组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12月11日,召开全国扶贫和财政系统的研讨会对《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修订后的《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三、修订有关条款说明
与《试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考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的和重要性,逐步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增加了“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突出使用效益的原则”和“奖励先进的原则”,我们拟将对考核达到A级和B级的省(区、市)进行奖励。
(二)关于考评指标。分为扶贫成效类、管理使用类和工作评价类三大类10项指标。
1.关于扶贫成效。将原来的“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两个指标合并,统一为“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指标,并适当减少了分值,增加了“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和“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两个指标。主要考虑是,扶贫形势发生变化后,将适时对扶贫标准进行调整,对扶贫成效的衡量从减法变为加法,从衡量贫困人口减少,改为贫困人口收入增加。同时考虑到考评指标数据要便于取得、真实可靠,且没有异议,在对省的考评中只选取了结果性指标,没有采用效果和影响类指标,但建议各省(区、市)对省以下扶贫资金的考评时予以更多的采用。
2.关于资金到位情况。将考核内容从“考核每批资金到位情况”改为考核当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到省资金数额到位情况。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每年财政扶贫资金分5-6批下达拨付,但每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各省的资金,包括发展资金(预拨资金和新增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占到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总量的95%以上。此后拨付的几批资金量很少,且不是每省都有,情况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到省资金的考核,基本能体现扶贫资金拨付的实际情况。
3.关于省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除保留“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增幅”指标外,增加了“省本级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占中央预算安排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的比例”,且东中西部按不同比例打分,以便能更加合理反映出各省(区、市)的扶贫投入力度。
4.关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向和重点。增加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比例”、“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的比例”两个指标,以便更加全面地反映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考虑到当前扶贫工作实际及有关要求,暂时增设“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重点县的比例”指标,下一步将逐步突出贫困村、弱化重点县。
5.关于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除保留“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外,增加了“考核年度项目资金报账率”和“‘三个确保’贫困村整村推进计划完成情况”,以考核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的规范程度及整村推进工作落实情况。
6.关于工作评价。增加了“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省级扶贫部门工作的评价”指标。针对各省不及时将项目、资金等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材料不及时、不规范,甚至连绩效考评材料都不能按时上报等问题,同时考虑由专家完全依据省级部门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考评,与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会有一些出入,由了解和熟悉扶贫工作情况的主管部门参与考评,可以进一步增加考评的有效性。
(三)关于数据上报。为了规范各省(区、市)上报各项考评指标的数据,增加了“扶贫绩效考核数据上报表”,以保证绩效打分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打分标准。为了提高绩效打分的科学性,对各项指标打分方法进行了修订,除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按排位打分外,其余指标均按不同档次设置了分值。
此次考评办法的修订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扶贫工作实践者的意见,目前该办法仍处试行阶段,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各省(区、市)对省以下扶贫资金的考评,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