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县的竞选方案,并组织开展竞选工作;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四)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五)负责对项目县开展参与式村级规划和实施的培训和指导;
(六)负责对本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县级扶贫部门共同确定本县项目村,并负责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二)负责本县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县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指导本县项目村制定村级规划;
(二)负责汇总本县项目村村级规划,形成本县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
(三)负责本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监督;
(四)负责为本县项目村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项目准备、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的有关计划和要求,确定项目实施省份,并联合制定下发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申报方案,下达拟支持的项目县数、项目村数以及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省份确定后,由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县的竞选,并确定项目县。
第十七条 项目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协助项目村按照参与式村级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编制村级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县项目村,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实施方案,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申报书,上报国务院扶贫办。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