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联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池、小型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为每个项目实施村提供15万元资金,用于建立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项目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准和政策指导;
(二)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总体规划的制定和政策指导;
(二)负责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及范围;
(三)会同财政部审核项目省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计划;
(四)负责制定项目操作指南,并组织开展参与式项目规划、实施、监督等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准备和申报项目;
(二)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
(三)与省级扶贫部门共同汇总上报本省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省项目资金的下拨和监管。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准备和申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