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9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