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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六、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评选标准,组织当地的评选和上报工作,民政部统一组织公示和审定。各地评选上报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数量要统筹兼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评选上报的先进社会组织要填写《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推荐表》(见附件)。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社会组织可另外报送书面事迹材料(先进社会组织在10个以下的不超过3个、10个以上的不超过5个,字数3000字左右),届时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

  请于2009年11月1日前将推荐名单、推荐表和书面事迹材料(附该社会组织代表性活动照片5张,需为清晰度较高的数码照片,扫描照片应300dpi以上,并单附照片说明)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ongdefu@mca.gov.cn。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孔德福、李京京

  电话、传真:(010)58123046、58123047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审核表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业务主管单位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登记证号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主 要 事 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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