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筹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通知
(民函〔2009〕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目前,全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已经结束。为继续全面推进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现重新启动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申报工作。请各地积极争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做好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筹建的推荐工作。
一、建站原则
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设立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站,由民政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范围、等级、类别等,遵循“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本着同一城市、同一职业只设一个鉴定站的精神,提出本地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二、建站条件
申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
2.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申报程序
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立条件的单位,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附件1),在征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民政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四、其他
请各地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民政部人事司。
附件:
1.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