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民政技能人才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09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一)2009年度,继续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遗体接运工等8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二)进一步扩大鉴定范围、提高鉴定等级。
1. 新增设灾害信息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2. 新增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7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鉴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
二、鉴定的内容
各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的内容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二级(技师)鉴定的内容为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
三、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工种)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劳动、人事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鉴定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一张(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2.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4.2008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填写《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的,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五、鉴定时间安排
1.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统一考试时间为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2.技能操作考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09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1.做好考务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等各项考务工作,为2009年鉴定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2.强化鉴定培训。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的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3.按时报送申报材料。各地务必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本地鉴定筹备情况及《2009年民政行业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汇总表》(附件5)、《2009年民政行业全国统一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6)、《关于申请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函》(附件7)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报名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