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除须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料辅酶Q10的详细生产工艺;
(二)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及质量标准;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
二、辅酶Q10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当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试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
三、原料辅酶Q10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辅酶Q10的相关要求。
四、含辅酶Q10的产品,其辅酶Q10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