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由于应诉的锦湖公司没有提供韩国国内丁苯橡胶产业的整体数据,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审查韩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本案中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为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
1.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到2007年,韩国丁苯橡胶产业的产能从31.5万吨增加至50.6万吨。相对于产能的快速增加,韩国丁苯橡胶产能利用率呈不断下降趋势,由2003年的92%下降至2007年的69%。2007年,韩国丁苯橡胶产能为50.6万吨,产量为35.1万吨,闲置产能超过15万吨。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94万吨,韩国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6.5%。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公司存在较大库存。如果韩国将其闲置产能及库存全部释放,其丁苯橡胶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韩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2003年至2007年,韩国国内丁苯橡胶消费量有小幅上涨,从13.8万吨上升至15.6万吨,但远低于其同期产能增加幅度。韩国丁苯橡胶年平均消费量占年平均产能的比例约为38%,表明韩国丁苯橡胶消费量远低于其产能。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由于韩国拥有巨大的丁苯橡胶产能,且其国内消费量远低于产量,其超过一半的产能不能在国内消化,韩国丁苯橡胶出口能力较大。2003年至2007年韩国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维持在90%左右,说明对外出口是韩国消化国内丁苯橡胶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综合其产能、产量、国内消费及出口情况,可以明显看出韩国丁苯橡胶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非常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对中国出口丁苯橡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3年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为1.6万吨,2007年出口数量上升至7.2万吨,占中国同期进口总量的比例为28%。2008年上半年,从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为4万吨。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韩国丁苯橡胶对中国出口的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提高出口中加工贸易比例继续维持甚至提高其在中国市场份额,其对华出口加工贸易比例由反倾销措施实施前的46%提高到2007年的96%。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在反倾销措施期间,韩国对中国出口价格有较为明显上升。出口价格由2003年的839.2美元/吨上升至2007年的1589.1美元/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韩国对中国出口丁苯橡胶价格上涨主要是原料成本上涨的推动。丁苯橡胶主要原料丁二烯、苯乙烯等成本约占丁苯橡胶生产成本的66~85%左右。2003年以来,丁二烯、苯乙烯等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2007年韩国丁二烯价格比2003年上涨40%,苯乙烯价格比2003年上涨90%。丁苯橡胶生产成本随之也有较大幅度增长,迫使韩国出口商、生产商调高其出口价格。如果扣除原料成本上涨因素,则韩国对中国丁苯橡胶实际出口价格并没有明显上涨。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除中国外,美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是韩国丁苯橡胶重要的出口市场。2003年至2007年韩国丁苯橡胶生产商、出口商也存在向上述国家大量低价出口的情况。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丁苯橡胶生产能力也严重过剩,国内消费需求有限。而中国丁苯橡胶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2007年中国丁苯橡胶表观消费量比2003年增长69.3%,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对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韩国丁苯橡胶向第三国的出口可能会部分转向中国大陆市场。
5.第三国对韩国丁苯橡胶的贸易限制措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印度也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进行了反倾销复审调查,并在2004年7月的期终复审调查裁定中,决定继续维持对韩国进口丁苯橡胶的反倾销措施。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存在倾销。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丁苯橡胶存在大量闲置产能;韩国丁苯橡胶国内消费量远低于其产能,且韩国产能快速增加;韩国丁苯橡胶出口能力巨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非常高。韩国对中国出口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尽管韩国对中国出口价格有较大上升,但是扣除原料成本上涨因素,韩国对中国丁苯橡胶出口价格上涨并不明显。韩国通过提高出口中加工贸易所占比例继续维持甚至提高其在中国市场份额。除中国外,韩国丁苯橡胶生产商、出口商也存在向其它主要出口市场大量低价出口丁苯橡胶的情况,甚至受到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限制。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很可能继续。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共有4家国内生产者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仅有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1家企业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由于该企业并非韩国的唯一生产者/出口商,且该企业在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明确表示其他企业的相关资料属于商业机密,无法得知,因此无法提供韩国境内其他生产者/出口商的相关证据材料。此外,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没有其他国外生产者/出口商配合调查机关的期终复审调查。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一)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恢复情况。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来自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65%以上,且进口数量增长很快,进口数量的平均增长率大大高于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国内同类产品产能和产量的平均增长率,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降低直接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在国内需求量不断扩大和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下降,就业率下降,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且2001年情况进一步恶化,国内产业产生巨额亏损,致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