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9月8日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提供给上述国家驻华使馆。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及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08年9月8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及国内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时限内收到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4)披露
2009年7月20日,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
三条,调查机关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复审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9月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46号)。2008年9月28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国外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成立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78号)。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分别于2008年9月28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2008年10月6日向已知的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南京扬子石化金浦橡胶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1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8年9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0月6日发出《关于召开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286号)。2008年10月16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关于丁苯橡胶产业状况、提起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及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8]327号)。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南京扬子石化金浦橡胶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本案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有关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时,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