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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62号)


  2003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61号公告,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等四家企业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丁苯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4002199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styrene butadiene rubber(SBR)。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9月8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9号公告、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9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
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3年9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调查机关分别发布2005年第81号公告、2006年第65号公告、第68号公告和2007年第86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9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6月1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代表中国丁苯橡胶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丁苯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08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俄罗斯、日本和韩国驻华使馆。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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