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2.废止文件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一、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决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见附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2中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见附3)。对按照或比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3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应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四、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情况,工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或海关总署提出调整附1、2、3的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研究修订。
五、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附1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附1。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在该项目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的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资格的认定还应会同国家能源局)和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行业专家分别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定项目业主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进口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因素核定结果通知财政部。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和相关因素核定的结果,在年度预算以及税式支出规模(即年度减免税额度)安排的框架内,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九、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十、为及时对优惠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十一、企业申请文件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的格式及要求格式见附件4、5。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附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编号 | 名称 | 技术规格要求 | 销售业绩要求 |
一 | 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 | |
(一) | 核电机组 | 百万千瓦级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1 | 核岛设备: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堆 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环行吊车、主管道、安全注 入箱、硼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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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规岛设备:汽轮机(半转速组)、汽轮发电机、除氧 器、汽水分离器再热器(MSR)和汽水分离再热器系统 (GSS)、高低压给水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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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级泵:核主泵、上充泵、安注泵、余热排除泵、喷淋 泵、冷却水泵(海水循环泵)、电动辅助给水泵和气动 辅助给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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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级阀:安全壳隔离阀、蝶阀、球阀、波纹管截止阀、 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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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超超临界参数火电机组 | | |
| 燃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 | 输出功率:600WM级、1000WM级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三) | 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 | 输出功率≥300WM级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四) | 大型空冷电站成套设备 | | |
| 空冷汽轮机、直接空冷系统 | 输出功率≥300MW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五) |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 | |
| 燃气轮机、发电机、汽轮机 | E级、F级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六) | 大型水力发电成套设备 |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1 | 混流式水电机组 | 额定容量≥600MW | |
2 | 抽水蓄能机组 | 额定容量≥250MW | |
3 | 轴流式水电机组 | 额定容量≥150MW | |
4 | 贯流式水电机组 | 额定容量≥40MW | |
5 | 冲击式水电机组 | 额定容量≥50MW | |
(七) | 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 | | |
1 | 风力发电机(组)整机
| 单机额定功率为1.2MW级、2MW级及以上
| 年销售量≥50台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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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力发电机(组)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 控制系统、变流器
| 为单机额定功率≥1.2MW的整机配套
| 叶片年销售量≥150 片,发电机年销售 量≥50台
|
(八) | 垃圾焚烧发电设备(振兴规划) | * | * |
(九) | 太阳能发电设备(振兴规划) | * | * |
二 | 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 | |
(一) | 直流输变电设备 | | |
| 直流换流变压器、换流阀、直流输电用晶闸管、控制保 护设备
| ±500KV及以上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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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交流输变电设备 | | |
| 电力变压器、并联电抗器、六氟化硫断路器、气体绝缘 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串联补偿装置
| 500kV及以上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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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大型石化设备 | | |
(一) | 乙烯成套设备 | | |
| 乙烯裂解气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乙烯制冷 压缩机组及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及 其配套用工业汽轮机、离心式急冷油泵、离心式急冷水 泵、乙烯冷箱、加氢反应器、加氢装置空冷器
| 年产量≥80万吨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二)
| 聚乙烯循环气压缩机和聚乙烯配套用往复式压缩机(迷 宫密封式)
| 年产量≥40万吨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三) | 混炼挤压造粒机组 | 年产量≥20万吨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四) | 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 | | |
| PTA氧化反应器、加氢精制装置加氢反应器、蒸汽回转 干燥机、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
| 年产量≥80万吨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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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千万吨级炼油设备(振兴规划) | * | * |
(六)
| 天然气管道运输和液化储运装备:燃压机组、大型管线 球阀和控制系统、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设备(振兴规 划)
| * | * |
四 | 大型煤化工设备 | | |
(一)
| 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
| 流量:25—550m(3上标)/h,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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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1.5—25MPa |
(二) | 煤液化加氢反应器 | 设备自重≥500吨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三) | 大型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 |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1 | 大型空分设备 | 氧产量≥40000Nm(3上标)/h | |
2 | 双缸氧气压缩机
| 流量≥30000Nm3/h;压力:8~30bar; 功率:3000~1200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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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型空分装置用空压机或增压机
| 为氧产量≥40000Nm3/h的空分装置配套 用
| |
(四) | 大型合成氨设备 |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1 | 合成气压缩机 | 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合成氨项目配套用 | |
2 | 二氧化碳压缩机 | 年产量30万吨以上尿素项目配套用 | |
(五)
| 煤化工气化炉
| 为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甲醇配套用; 工作压力≥6.5Mpa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五 | 大型冶金成套设备 | | |
(一) | 大型薄板热连轧成套设备: |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 立辊轧机、二辊或四辊粗轧机、热卷箱、切头飞剪、立 辊轧机、精轧机、层流冷却装置、卷曲机前夹送辊、卷 取机、流体部分
| 轧辊宽度≥1400mm,产品厚度≤3mm
| |
(二) | 大型薄板冷连轧成套设备 | | |
| 带压辊的转向控制辊、1#—5#六辊轧机、轧机乳化液喷 射装置、带钢吹扫装置及防缠导板、飞剪装配、轮盘卷 曲机、流体部分
| 轧辊宽度≥1420mm,产品厚度0.18— 2.0mm
| |
(三) | 连续热镀锌生产线成套设备 | | |
| 开卷机、穿带台、夹送矫直机、双层剪、带钢支承辊、 带钢测张辊、带钢控制辊、张力辊、光整机、卷取机、 流体部分
| 年产量≥50万吨,产品厚度:0.3~3.0 mm 宽度:900~1850 mm
| |
(四) | 大型板坯连铸机 | * | |
(五) | 大型制氧机、大型高炉风机、余热回收装置 | * | |
六 | 大型煤炭综合设备 | | |
(一)
| 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
| 标准斗容≥20m(3上标)(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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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 | |
1 | 电动轮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 额定装载质量≥108吨 | 年销售量≥15台 |
2 | 机械传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 额定装载质量≥85吨 | 年销售量≥50台 |
(三) | 大型煤炭采掘设备 | | |
1 | 电牵引采煤机
| 装机功率≥900千瓦
| 年销售量≥10台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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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
| 装机功率≥800瓦
| 年销售量≥10台 (套)
|
3 | 液压支架
| 工作阻力4600千牛顿以上支撑掩护式支 架、5000千牛顿以上薄煤层双柱式掩护 支架、6400千牛顿以上大采高支架和放 顶煤支架
| 年销售量≥5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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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 最大静张力≥960kN,最大静张力差 ≥180kN,电动机功率≥2200kW
| 年销售量≥10台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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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型破碎站 | 生产能力≥500t/h;装机功率≥300kw | 年销售量≥5台 |
七 | 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 * | * |
(一) | 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 | | |
(二)
| 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 (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大 中型工程船舶、大型汽车运输船、客滚船、高档化学品 船、科学考察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
| | |
(三) | 大功率柴油机及其他船用关键配套设备 | | |
八 |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 * | * |
(一)
| 新型地铁车辆及其信号系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制动 系统、主辅逆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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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高速动车组 | | |
(三) | 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内燃机车(振兴规划) | | |
(四) | 铁路重载货车(振兴规划) | | |
(五) | 大型铁路养护机械(振兴规划) | | |
九 | 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 * | * |
(一) | 大气治理设备 | | |
(二) | 城市及工业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 | |
(三) | 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 | |
十 | 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 | |
(一) | 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 刀盘直径≥5米 | 企业持有合同订单 |
(二)
| 大型履带吊和全路面起重机、架桥机、沥青混凝土再生 成套设备、混凝土泵车、搅拌车、大型液压挖掘机等大 型、新型施工机械(振兴规划)
| * | * |
(三) | 机场专用设备(振兴规划) | * | * |
(四)
| 大型斗轮堆取料机、翻车机、装卸船机等大型港口机械 (振兴规划)
| * | * |
十一 | 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 * | * |
十二
| 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 基础制造装备(振兴规划)
| | |
(一)
| 数控机床:
| | 年销售量≥100台/ 套,重型数控设备 、超精密数控设备 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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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式、卧式加工中心
| 1.立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 ≥1200x800mm;快速移动≥40m/min; 重复定位精度≤0.004mm 2.卧式加工中心:工作台尺寸 ≥800x800mm;快速移动≥40m/min; 重复定位精度≤0.004mm; (五轴联动或者其他条件三选二)
| |
2 | 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
| 1.工作台尺寸≥1500x3000mm;重复定 位精度≤0.00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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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台尺寸≥4000x8000mm;重复定 位精度≤0.01mm;
|
3 | 数控车床(包括车削中心)
| 1)630mm≤加工直径<1000mm;重复定 位精度≤0.005mm;径向跳动 ≤0.003mm 2)加工直径≥1000mm; 重复定位精度≤0.01mm; 径向跳动 ≤0.005mm 3)车削中心:重复定位 精度≤0.002mm;径向跳动≤0.002mm ;轴数≥三轴
| |
4 | 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 | 加工直径≥2000mm; 重复定位精度 ≤0.02mm; 径向跳动≤0.01mm
| |
5 | 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 | 1)5m≥加工直径≥2m:重复定位精度 ≤0.008mm 2)15m≥加工直径≥5m; 重复定位精度≤0.01mm 3)加工直径 ≥15m: 重复定位精度≤0.0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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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
| 镗杆直径≥130mm;工作台尺寸 ≥2000×2000mm;重复定位精度 ≤0.008mm; (要求条件:三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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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数控滚齿机、插齿机、剃齿机
| 1)滚齿机:联动轴数≥四轴;加工齿 轮精度不低于6级;加工直径≥130mm: 滚刀转速≥500r/min;加工直径 ≥800mm:滚刀转速≥200r/min (条件四选二) 2)插齿机:加工直径 ≥130mm;插齿速500次/min; 联动轴 数≥三轴;精度不低于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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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剃齿机:联动轴≥二轴; 加工齿轮 精度不低于6级;加工直径≥1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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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控磨齿机
| 磨齿机:加工精度不低于5级;联动轴 数≥四轴;加工直径≥130mm;滚刀转 速≥1500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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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
| 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公称压力 ≥6000kN;工作台尺寸 ≥1000×1200mm;公称力行程≥10mm; 滑块行程次数≥8次/分钟;大型多工位 压力机:公称压力≥10000KN;工作台 尺寸≥2000×4000mm;滑块行程次数 ≥8次/分钟(条件三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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