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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于15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第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三章 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须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名称。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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