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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3号)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报刊记者站的设立

  第七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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