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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批复
(汇复[2005]349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的请示》(中汇交发 [2005] 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继续实行有偿服务,向使用竞价交易系统和询价交易系统的外汇市场会员收取服务费用。

  你中心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具体收费方案。要从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统筹考虑本外币收费标准、国际外汇市场通行收费标准及其他市场发展的相关因素,按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在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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