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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交易主体相关业务市场准入合规性审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注:1、此确认书所列外汇违规行为,应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确认违规行为

  2、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判定标准参照附件二

  附件2: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界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2]4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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