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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确认书所列外汇违规行为,应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确认违规行为
2、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判定标准参照附件二
附件2: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界定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四十条、
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
四十四条、
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
四十八条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2]4号)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和第
四十二条,以及《外汇检查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如下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
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