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交易主体相关业务市场准入合规性审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6]14号 2006年3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5年7月21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一系列推动外汇市场发展的举措,扩大了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并简化了申请相关结售汇业务主体的审查程序,但申请主体经营外汇业务的合规情况仍是一项基本的准入审查项目。为规范对申请业务主体合规经营情况审查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业务主体经营外汇业务的合规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检查司及各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的检查部门,在收到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的协助确认申请业务银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准入要求,向其反馈申请业务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
总局管理检查司要求申请业务银行所在地分局检查部门协助确认银行合规情况的,分局检查部门应在收到协助确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管理检查部门提供申请业务银行在规定时间内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确认书》。
二、各分局外汇检查部门在确认申请业务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合规情况时,若申请业务银行接受过行政处罚,按《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2),判断其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外汇违规行为。对于已发现但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涉嫌外汇违规行为,应列明行为的种类、金额和办理进程,供外汇管理部门参考。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外汇业务合规情况的确认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进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与总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罗永龙 张兴
电话:010-68402412 010-68402361
附件1:
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情况确认书
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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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协助确认通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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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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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业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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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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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过外汇
业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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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规行为类型
| 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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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是否属重大外汇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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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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