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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对于新设立的银行(包括2006年新成立银行),或不以外汇贷款为主营业务、外汇贷款额比较小的银行,应以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为主要参考指标,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最高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5倍。对于增资的银行,应在2005年已核定(或调整)指标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增资额的5倍适度增加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对于隶属同一总行的境内分行之间划拨资产和负债,因接收境内其他分行划拨的资产业务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调增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商资产业务划出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相应核减资产业务划出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量增加划入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并由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增加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四、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附表3中所列除外),以及2006年度新成立的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如需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可直接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外汇资本金金额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和《关于下达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汇发[2005]25号),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其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上区分居民存款账户和非居民存款账户,建立和完善对非居民存款(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本币和外币)的统计监测制度。对于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要求其书面说明未能实施的原因。对于没有合理、正当理由而未执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扣减其2005年度指标后再核定其2006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六、外汇分局在考核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合规性时,对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借入短期外债,外汇分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初颁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后考核。对于实行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严格分离的外资银行,可不将其离岸业务负债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

  七、外汇指定银行每日的短期外债余额必须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以内。外汇分局应根据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负责对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每日的短期外债余额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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