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14号 2006年3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规范短期外债管理,现就2006年度境内中、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资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中资机构、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的管理口径和管理方式。从2006年开始中资机构统一按照短期外债全口径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不再根据短期外债资金来源的形式分类管理。
二、统一短期外债统计监测口径。将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资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所有形式短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贸易项下1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纳入短期外债监测范围,外汇指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项下由海外银行代付部分纳入远期信用证进行统计和管理。
三、核定2006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56.45亿美元(具体见附表1、2);核定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256.01亿美元(具体见附表3)。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指标内,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关于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原则和要求,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指标核定并下发给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资机构。
各外汇分局核定辖内外资银行(包括2005年指标调整后新设的外资银行分行)2006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2005年已核定或调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银行,基本维持外汇局2005年核定或调整后指标不变。对指标使用率(短期外债实际余额/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连续3个月低于75%的外资银行,可酌情调低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对于以外汇贷款为主营业务的银行,应主要参考其2005年12月底各项外汇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