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及其开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严格按此规程规定,为中粮集团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办理外汇资金集中收付。
第三条 凡符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 件的成员单位,均可在财务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与财务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内部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经常外汇账户限额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经外汇局批准,核定的限额可以在成员单位的自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间分配。
第五条 成员单位在收汇时,外汇资金应当进入该单位在银行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在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外汇资金收妥后,可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从该公司在银行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拨至在财务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在财务公司办理结汇业务。
财务公司在为成员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当填制财务公司“外汇收帐通知”,作为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外汇账户的进帐凭证。
第六条 成员单位对外付汇时,可按规定在财务公司购汇。财务公司应当填制“外汇支出凭证”,作为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外汇账户出账凭证。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付汇后,该单位在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 成员单位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如在其限额范围以内的,可以直接办理相关收付汇业务;如超出其限额的,应与财务公司进行相应的资金划拨。
第八条 成员单位需对外支付外汇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或财务公司购汇。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直接划拨外汇资金。
第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出现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购买。财务公司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卖出多余的外汇资金。